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炸藥

1.本物件為菲律賓炸藥公司(Phillipine Explosive Corp.)所產之英國ICI牌煤礦准用炸藥,規格屬於較大之包裝稱之「大酒瓶magnum」。其外包裝為浸蠟炸藥卷紙,直徑3公分。特別在炸藥貼上白色貼紙,註明炸藥是鈍性的。 2.在金屬礦採礦方面,利用膠質炸藥進行爆破開採礦石或坑道掘進時用炸藥進行岩石爆破。該炸藥亦廣泛用於露天煤礦及各種石礦的開採。早期須配合使用雷管插入炸藥,並用火點燃插在雷管上面的黑火藥引線,才能引爆炸藥。後期則使用電雷管用電引爆。 3.煤礦准用膠質炸藥及膠質炸藥之成分有下列兩項國家標準,中華民國國家標準分類目錄2764 M2002 煤礦准用膠質炸藥(台灣區適用)▲ 0770614 09303 1及2766 M2004膠質炸藥 ▲ 0770614 09303 1但都於107年版廢止。 4.依臺灣金屬鑛業股份有限公司檔案顯示: (1)民國55年12月30日~民國56年12月26日該公司為開採金銅礦而向臺灣擎天神公司採購膠質炸藥,並函請臺灣省政府建設廳核發運輸護照。 (2)民國57年12月24日~民國58年12月08日該公司為開採金銅礦而向臺灣擎天神公司採購硝胺炸藥並向臺灣省政府建設廳發放運輸護照,經其同意辦理。 5.在臺灣自行生產炸藥之前,都靠進口。依臺灣金屬鑛業股份有限公司檔案顯示: (1)民國44年02月08日~民國44年07月15日該公司前身經濟部臺灣金銅礦務局告知委託中信局購料處欲向日本採購新桐牌膠質炸藥之規格數量事宜。 (2)民國44年04月22日~民國45年01月04日該公司前身經濟部臺灣金銅礦務局暨改組後臺灣金屬鑛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中央信託局向日採購新桐牌膠質炸藥20噸等相關事項,請該購料易貨處協助詢價採購。 (3)民國44至45年民國44年10月20日~民國45年08月27日該公司暨臺北辦事處委託中央信託局向日採購採礦炸岩用新桐牌膠質炸藥40噸等相關事項。 (4)民國44年12月26日~民國45年12月05日該公司暨臺北辦事處委託中央信託局向日採購採礦炸岩用新桐牌膠質炸藥20噸等相關事項。 6.工礦公司或單位採購炸藥,民國95年以前須依「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申請,民國95年以後則依「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申請。 7.爆破專業人員應依「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爆炸物應按日依作業所需數量領用,其賸餘之爆炸物應於領用二十四小時內歸還火藥庫存放,不得置放於其他場所。同條第三項規定,炸藥成品與火工製品應分別裝於木製、紙製、塑膠製或其他不導電材料製之專用堅固容器,容器內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委託詮釋研究:陳逸偵

基本資訊

  •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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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代: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新北市立黃金博物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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