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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復山管理小組)

1.本物件為「復山管理小組」單位戳,橡皮章部分以鑄印方式製作。其處理係依據「文書處理手冊」第二十條(四)各機關應指定適當人員負責辦理收發文及分文工作;第二十條(二)分文人員應視公文之時間性、重要性,依本機關之組織與職掌,認定承辦單位並分別在右上角加蓋單位戳後,依序迅確分辦。 2.本章係臺灣金屬鑛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臺金公司)將其礦區出租給復山鑛業股份有限公司,為便於管理,所成立的一個小組。有關所有涉及到復山金屬鑛業公司之事務及文書、信件,都會蓋上該章,而利文書分發作業,直接送到復山管理小組辦理。 3.復山鑛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復山公司)資本額500萬元,民國69年4月1日核准設立。 4.依據臺灣金屬鑛業股份有限公司檔案資料顯示: (1)民國70年01月28日~民國71年10月26日間,復山公司向臺金公司分別承攬樹梅露頭礦區採礦圍岩剝離工程、本山露頭礦區採礦圍岩剝離工程及武丹坑礦區探採運工程。 (2)民國71年01月01日~民國72年03月09日間,復山公司承接瑞三礦業公司於武丹五坑拋棄之採礦權而與臺金公司訂定承攬契約,惟採出礦石含金量品位偏低,臺金公司不予收購且不准許該公司自行提煉,故復山礦業公司向經濟部陳請變更改用租採方式經營,再由臺金公司向經濟部陳報復山礦業公司擬租採武丹坑礦區投資計畫書、復山公司租探國礦字第135、138號部分礦區內及武丹坑金礦探勘契約草案,惟未獲該部裁示,臺金公司乃復請復山礦業公司於未獲經濟部核定前繼續依據承覽合約辦理開採相關事宜。 (3)民國78年01月21日~民國78年12月27日間復山公司向臺金公司承包金瓜石武丹坑礦產開採事宜,臺金公司由於營運結束且金水地區供電系統已移轉臺灣電力公司接管,請該公司迅向臺電公司辦理供電事宜、另復山公司擬請臺金公司同意增加承包區域面積及臺金公司回覆由於營運結束,原經營金瓜石地區國有礦區交還經濟部因此歉難同意、兩公司協商辦理武丹坑區承採契約解約 (4)民國79年01月09日~民國80年02月01日間本案為臺灣金屬礦業股份有限公司武丹坑礦區停工相關事宜,內容包括:復山礦業股份有限公司函請臺金公司依照武丹坑區採礦包工契約規定續約,臺金公司以辦理公司結束為由而未能同意,復山公司則請准予保留優先承租(包)權。 5.本件單位戳依上述資料,應為民國70年以後所購製。 委託詮釋研究:陳逸偵

基本資訊

  •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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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
    年代: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新北市立黃金博物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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