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物件為日治時期金瓜石金礦的礦工入坑時繫在腰上的長方形木牌,牌面書寫礦工姓名「陳慶雲」,「二二一九」是員工編號、姓名上面的「本諸」是工作場所在本山,「諸」的代表意義不明,因此職別依字義暫推定為「總務」或「雜務」。木牌左側面亦書寫「电106-707」是電話號碼,右側面書寫「本諸二二一九」。背面上排書寫電話號碼「106-707」,中間一個被圓圈起來的「三」烙印,下排書寫「合格證105682」。 2.在礦場從事地下坑道工作,由於照明不足、岩石支撐強度變化、空間有限,危險性高,安全照護不易,因此在管理上制定了一套入坑人員管理機制。礦工在入坑前,先到坑口的「牌仔間」,以個人的工作證換取入坑派工卡和書寫個人姓名的木牌。由監工或領工在派工卡上記錄作地點、出入坑時間。礦工入坑時,要將木牌繫在腰上,直到出坑時再換回個人工作證。 3. 若到下班時間或是坑內發生了意外,木牌未依時歸還,坑口外的管理人員就會知道有礦工仍在坑內,會立即派人入坑搜救。 4.臺陽鑛業股份有限公司瑞芳礦場的礦工入坑時,以個人的職員證換取入坑派工卡和書寫個人姓名的木牌。入坑時,先到坑口的「牌仔間」將木牌掛在牆上標有工作地點的位置。出坑時再拿回木牌,換回職員證。 5. 臺灣的煤礦礦場的礦工入坑時,先到電池間以白色牌換安全帽燈(電池),再到「牌仔間」將木牌掛在牆上標有工作地點的位置。經過檢(搜)身,確認無火柴、打火機後放行入坑。出坑時再拿回木牌,再用安全帽燈(電池)換回白色牌。 6.依據「礦場安全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礦場負責人依本法第二十二條備置礦場作業人員名冊時,應載明礦場作業人員職別、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勞(公)保號碼及投保日期;煤礦場之作業人員並應載明電池箱號碼。 第二項規定,坑內作業人員應由礦場分別給予編號名牌,入坑時交坑口管理人員,出坑時取回。 7.依照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經(八九)礦字第八九○○一四三一號令訂定)第15條規定,礦場負責人依本法第二十二條備置礦場作業人員名冊時,應載明礦場作業人員職別、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勞(公)保號碼及投保日期;煤礦場之作業人員並應載明電池箱號碼。 坑內作業人員應由礦場分別給予編號名牌,入坑時交坑口管理人員,出坑時取回。 委託詮釋研究:陳逸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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