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1942年4月23日徐石慶土地整理委員證明

為1942年4月23日土地整理委員任命書,以毛筆字直式書寫,為臺中州土地整理組合頒發給徐石慶之員林郡溪湖街汴頭負責證明,該文件內容清晰,有對折折痕、中央折痕上方處有缺角、有水漬痕跡。

基本資訊

  • 日期
    準確日期: 1942/04/23~1942/04/23, 年代描述: 昭和17年4月23日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 地名
    製造地:
  • 地圖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