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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日僑輸送管理站製臺南市遣送回國日僑攜帶物品注意事項

本件為臺南市日僑輸送管理站製臺南市遣送回國日僑攜帶物品注意事項,內容有兩大點,第一大點,遣送回國日僑每人准攜帶物品一挑,以能自行搬運為原則,並分為八類各有限制數量(盥洗類、寢具類、衣履類、炊具類、日用品類、行李袋、藥品類、食糧)。第二大點,回國日僑不得攜帶物品,共有六類,分別是炸藥等、照相機望遠鏡等、有價證券但日本本部臺灣等地郵政儲金及日本所屬銀行或分支行發出存款或郵局或日本公司所發之生命保單不在其內、珠寶等、招過第四條規定以外物品。可知遣送日人回去時,有嚴格規定。

基本資訊

  • 日期
    推測年份(西元): 1946~1946, 年代描述: 首批日僑遣送於民國35年4月,並於事前執行集中作業,例如基隆市區所有各小學校自3月10日起一律停課,暫充日僑集中宿舍。同年12月進行第二批日僑遣送,最後一批則在37年底至38年初陸續遣送。但依據本批其他文物,推測本件為1946年之文物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 地名
    製造地: 臺南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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