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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39年2月1日葉芷生與蔡戅成立贌耕合約契書

本件為土地贌耕契約文書,手書於印有直行紅條格線之紙本。標題作「贌耕合約契書」,內容記載業主臺南市西轅門街葉芷生,將面積為0.4695甲的「臺南廳新昌里塩田(按:應為埕)庄1734番地,土名堀仔社壕底畑」租給永寧里灣裡社米粉埔的蔡憨成耕作,租期自簽約日明治39年(1906)2月1日,至明治44年(1911)12月,共計6年,每年十二月底須繳納「小作料金」2圓20錢。鈐有「蔡惷成」朱文方印、「芷生」朱文圓印。 本件為臺南葉大觀家族持有土地文書之一。其提到第1734號之地,今址在臺南市南區永成路二段東側,與「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給葉芷生塩埕庄第391號土地申告書封袋」、「明治38年10月12日臺南廳長山形脩人給葉芷生臺南廳新昌里塩埕庄地番號1734土地臺帳謄本」所記載土地相同。由此可見。

基本資訊

  • 日期
    準確日期: 1906/02/01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 地名
    製造地: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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