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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63年4月30日劉全仁臺灣省警務處令

1.本物件為臺灣省警務處令副本抄送,主要內容為劉全仁之獎懲案,劉全仁現任單位職別:高雄市警察局分局長,獎懲事由:督屬偵破劉懷仁等四人可疑標語案工作得力,核定獎勵:嘉獎,發文字號為警人乙字第505號,發文日期民國63年4月30日,蓋有臺灣省警務處紅色官印,兼處長周菊村及監印賈乾慧,整個物件保存良好,唯有明顯泛黃現象。 2.公務人員之俸給分為本俸與年功俸;本俸係指各職等人員依法應領取之基本給與,年功俸係指各職等高於本俸最高俸級之給與。警察人員平時考核獎懲種類,獎勵分為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為申誡、記過、記大過。 3.劉全仁,民國9年(1920)生,原籍河北省雄縣。民國39年(1950)39 7月至 47 年 (1958)2月擔任臺灣大學駐衛警察隊隊長,期間於民國42年(1953)取得公務員高等考試警察行政人員任用資格,而後歷任臺中市警察局課員、基隆市警察局秘書、經濟課課長、刑事課課長、高雄市警察局分局長、臺東縣成功分局局長。

基本資訊

  • 日期
    準確日期: 1974/04/30~1974/04/30, 年代描述: 民國63年4月30日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 地名
    製造地: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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