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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39年劉全仁臺灣省政府訓令

1.本物件為臺灣省政府訓令,內容為:令本府警務處刑事警察總隊組員劉全仁,應予免職希即知照,發文字號叁玖申儉府績甲字第35256號,發文日期民國39年9月,蓋臺灣省政府紅色官印,主席吳國楨、校對□經瑲及監印熊昭祺,整個物件保存良好,唯有明顯泛黃現象。 2.公務人員之俸給分為本俸與年功俸;本俸係指各職等人員依法應領取之基本給與,年功俸係指各職等高於本俸最高俸級之給與。 3.劉全仁,民國9年(1920)生,原籍河北省雄縣。民國39年(1950)39 7月至 47 年 (1958)2月擔任臺灣大學駐衛警察隊隊長,期間於民國42年(1953)取得公務員高等考試警察行政人員任用資格,而後歷任臺中市警察局課員、基隆市警察局秘書、經濟課課長、刑事課課長、高雄市警察局分局長、臺東縣成功分局局長。

基本資訊

  • 日期
    推測年份(西元): 1950~1950, 年代描述: 民國39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 地名
    製造地: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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