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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51年4月18日劉全仁台灣省政府人事處令

1.本物件為臺灣省政府人事處令,主要內容為查核臺中市人事室助理員劉全仁先生民國50年度總考績案,業經本省委任職公務員銓敍委託審查委員會(51)臺銓乙字第2□□□號函依法核定,總分為81.795分,核定獎懲為獎金,給予兩個月俸額之一次獎金,發文字號為省人甲字第4782號,核發日期民國50年4月18日,蓋有臺灣省政府人事處紅色關防,寫有處長江治隆,整個物件保存良好,唯有明顯泛黃現象。 2.公務人員之俸給分為本俸與年功俸;本俸係指各職等人員依法應領取之基本給與,年功俸係指各職等高於本俸最高俸級之給與。 3.劉全仁,民國9年(1920)生,原籍河北省雄縣。民國39年(1950)39 7月至 47 年 (1958)2月擔任臺灣大學駐衛警察隊隊長,期間於民國42年(1953)取得公務員高等考試警察行政人員任用資格,而後歷任臺中市警察局課員、基隆市警察局秘書、經濟課課長、刑事課課長、高雄市警察局分局長、臺東縣成功分局局長。 劉全仁,民國9年(1920)生,原籍河北省雄縣。民國39年(1950)39 7月至 47 年 (1958)2月擔任臺灣大學駐衛警察隊隊長,期間於民國42年(1953)取得公務員高等考試警察行政人員任用資格,而後歷任臺中市警察局課員、基隆市警察局秘書、經濟課課長、刑事課課長、高雄市警察局分局長、臺東縣成功分局局長。

基本資訊

  • 日期
    準確日期: 1962/04/18~1962/04/18, 年代描述: 民國51年4月18日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 地名
    製造地: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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