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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50年5月2日劉全仁台灣省警務處(令)

1.本物件為臺灣省警務處(今),主要內容為查核劉全仁先生民國49年考績案,業經銓敍部致臺灣省政府審會50.4.26臺甄三字第3165號函副本核定處,茲錄詳情於後,今希知照,總分為77.35分,核定獎懲為獎金,依原擬給予半個月俸額之一次獎金,發文字號為警人字第4106號,發文日期民國50年5月2日,蓋有臺灣省警務處紅色官印,寫有處長郭永、校對廖耀輝及監印魏毓河,整個物件保存良好,唯有明顯泛黃現象。 2.公務人員之俸給分為本俸與年功俸;本俸係指各職等人員依法應領取之基本給與,年功俸係指各職等高於本俸最高俸級之給與。 3.劉全仁,民國9年(1920)生,原籍河北省雄縣。民國39年(1950)39 7月至 47 年 (1958)2月擔任臺灣大學駐衛警察隊隊長,期間於民國42年(1953)取得公務員高等考試警察行政人員任用資格,而後歷任臺中市警察局課員、基隆市警察局秘書、經濟課課長、刑事課課長、高雄市警察局分局長、臺東縣成功分局局長。 劉全仁,民國9年(1920)生,原籍河北省雄縣。民國39年(1950)39 7月至 47 年 (1958)2月擔任臺灣大學駐衛警察隊隊長,期間於民國42年(1953)取得公務員高等考試警察行政人員任用資格,而後歷任臺中市警察局課員、基隆市警察局秘書、經濟課課長、刑事課課長、高雄市警察局分局長、臺東縣成功分局局長。

基本資訊

  • 日期
    準確日期: 1961/05/02~1961/05/02, 年代描述: 民國50年5月2日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 地名
    製造地: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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