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昭和5年楓樹坑抵當權者設定草稿

本物件為一份抵當權登記書的一部分,內容以黑色墨水鉛印及手寫︰「抵當權者」、「桃園郡蘆竹庄坑子字赤塗崎四四四番地」、「抵當權者邱」「桃園郡楓樹坑字」等字樣。另外有用鉛筆書寫︰「昭和五年三月十八日第二三六七号」,以及220番、412番、356-3番、356-4番、354-1番、356-1番、412番、412-1番、346-2番、356番、354-1番等11塊土地的資料。整理起大致可知,是由定居在赤塗崎444番地的邱姓人士,要進行桃園郡楓樹坑字下11塊土地的抵當權登記;當時是委請桃園街行政司法代書人施元協助代書。由本張黑色墨水鉛印、手寫及鉛筆書寫的狀況來看,應該只是當時作為草稿使用。 施元為專業代書業者,經過整理,本批文物中,計有16筆相關土地買賣、貸款證書,是委由施元代書處理。年代分別為-大正12年(1923)8筆、大正14年(1925)2筆、昭和6年(1931)1筆、昭和9年(1934)4筆、不知年代1筆。從這些文件中,可以知道施元早期職業為「司法代書人」,後期改為「司法、行政代書人」,其所成立的事務所位於桃園郡桃園街桃園字中南一0四番地。臺灣總督府於大正12年(1923)公佈施行《司法代書人法》。依該法規定,想取得司法代書人資格的人員,須向地方法院提出申請,通過考試後,得到地方法院認可授予資格,統一由法院來管轄。這是臺灣總督府從制度面著手區分,促使司法代書人在專業水準與素質的提升。同時期,還有「行政代書」並存,「行政代書」是辦理請領執照、商標權登錄,乃至於申請戶口謄本等,與警察、行政體系接觸之案件。「行政代書」並不需經過考試,只要取得郡守許可,請得牌照,即可營業,並由警察管理。代書業務的各項收費,均須依據《代書業組合規約》內的標準來收取。昭和10年(1935)司法代書人改稱「司法書士」,戰後改稱為司法書記,民國58年(1969)廢除《司法書記管理辦法》;原在日治時期不動產登記業務,則由土地代書承擔。

基本資訊

  • 日期
    推測年份(西元): 19300318~19300318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 地名
    製造地:
  • 地圖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