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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大某昭和4年蘆竹庄業佃會土地契約書

本物件為一份「土地契約書(田)」,主要是由佃人陳大某、林田與蘆竹庄業佃會長徐樹木於昭和4年(1929)3月2日簽署。說明是佃頭陳大某向蘆竹庄業佃會承贌草仔崎359-2番地、359-3番地。時間自昭和3年(1928)12月20日起,無期限限制,每年七月底繳納小作料金10円62錢。特別註明,若被官廳取消本契約同時無效,若官府加陞小作料時,其金額由佃人林田負擔。 經過本批文物的整理,文物中最早為昭和4年(1929)3月2日林田與陳大某向蘆竹庄業佃會承贌草仔崎359-2番地、359-3番地,簽署一份「土地契約書(田)」。昭和18年(1943)12月22日林田以359-2號番地、359-3號番地2筆土地,向「臺灣拓殖株式會社」貸款16円70錢。昭和20年(1945)6月20日「臺灣拓殖株式會社」寄發「社有地代付料變更通知書」給林田,說明在昭和19年(1944)1月1日與林田簽訂草仔崎359-2、359-3番地的土地租賃協議,因昭和20年(1945)3月31日的地2759號法令而進行展延變更金額等事宜。戰後,「臺灣拓殖株式會社」因被視為日產而收歸國有,連帶此2筆土地也一併收歸國有。因此,林田為申請承租359-2地號、359-3地號,而填寫「臺灣省新竹縣市河川公地承租申請書」,但由於文件並未填寫完成,也未加蓋私人與官方印鑑,因此推估為備份使用文件。民國35年(1946)7月9日林田前往新竹縣第一稅務稽徵所繳納的2塊田地租稅,應該就是這2筆土地。同年(1946) 12月8日,林田還前往新竹縣蘆竹鄉公所,繳納「現耕農戶登記申請書及戶口調查簿謄本」,持續租用這2筆土地。同時,這2塊土地還因播收無成之災害,而由鄉鎮長劉新丁為保證人,申請免徵第二期賦課稅收。民國36年(1947)9月26日新竹縣政府地政科,寄發「新竹縣政府地政科訂約通知書」通知承耕359-2地號、359-3地號的現耕農戶林田,在規定期限內,憑單據前往「桃園地政事務所」更換正式租約。 「蘆竹庄業佃會」是因應臺灣總督府於大正11年(1922)在臺灣各地成立「業佃會」,從事租佃改善工作的政策而成立的臨時性組織。明治31年(1898)9月臺灣總督府進行土地調查事業,規定未申報者收歸國有,原所有人變成公有地承租人。明治38年(1905)發布《臺灣土地登記規則》,規定土地業主權、贌耕權之得喪、變更均需依規定登記才生效力。大正12年(1923)起日本《民商法》施行於台灣,贌耕權依其內涵改換成土地權、永佃權、租凴之名稱辦理登記,租佃耕地只要有書面契約即獲法律保障。但台灣地狹人稠,土地集中在少數地主手裡,地主慣以「口頭約定」方式立約,租期短,押金高,租金超重等條款,形成不合理租佃關係。於是,臺灣總督府於大正11年(1922)在臺灣各地成立「業佃會」、「地主、佃農協調會」等組織,從事租佃改善工作,但績效不佳。直到戰後,國民政府推動土地改革運動,訂立「三七五減租條例」,才一舉改善多年來不合理租佃慣習,接著再進行「公地放領」、「耕者有其田」等政策,開啟新的租佃制度。 徐樹木,生於光緒18年(1892)7月,卒於昭和6年(1931)5月,享年40歲。祖父徐金玉、父親徐來旺為多額繳納之大地主;徐樹木畢業於臺灣總督府國語學校(今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前身),實授文官階;明治43年(1911)派任南崁公學校教員。大正12年(1923)派任蘆竹分教場(大竹國小前身)主任及校長;昭和3年(1928)10月1日就任蘆竹庄役場庄長。庄長任內建有南崁五福橋,後因積勞成疾而染上急性肺炎過世。獨子徐哲琳任職國立成功大學教職退休,且為臺南地區執業建築師。 林田,生於光緒4年(1878),卒於民國38年(1949),享壽71歲,林成光派下八世孫,林福對長子。娶妻林魏氏哖娘(1882-1964),生有林春瓜(1893-?)、林坤輝(1892-1930)與林坤木(1902-?)三子;但只有林坤木長大成人並繁衍子嗣。林田為林福對之長子,出生於草仔崎338番地(今慎德居所在地),一生隨父親務農,自小習得父親林福對製作豆干之技術,並到處販賣;隨著豆干生意越做越大,還去聘請居住在山鼻子的一位佃農(陳山九)來進行農耕。後來因為家裡購買的土地越來越多,花很多時間都在處理收租的生意,一年之中就要坐轎子去收租二趟,所以也就沒有在販賣豆乾的生意。日治時期,林田還曾擔任保正一職。

基本資訊

  • 日期
    準確日期: 1929/03/02~1929/03/02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 地名
    製造地: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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