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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福來大正14年所有者住所變更登記申請書

本物件為1份「所有權住所變更登記申請書」,申請人為土地所有者林福來,請桃園街施元擔任代理人協助向臺北地方法院桃園出張所提出申請。標的物為桃園郡蘆竹庄坑子外自草子崎168番地、170番地,皆為池沼。林福來於大正3年(1914)8月15日,轉居新莊郡鷺洲庄和尚洲溪墘199番地;林福來為林氏族親。 施元為專業代書業者,經過整理,本批文物中,計有16筆相關土地買賣、貸款證書,是委由施元代書處理。年代分別為-大正12年(1923)8筆、大正14年(1925)2筆、昭和6年(1931)1筆、昭和9年(1934)4筆、不知年代1筆。從這些文件中,可以知道施元早期職業為「司法代書人」,後期改為「司法、行政代書人」,其所成立的事務所位於桃園郡桃園街桃園字中南一0四番地。臺灣總督府於大正12年(1923)公佈施行《司法代書人法》。依該法規定,想取得司法代書人資格的人員,須向地方法院提出申請,通過考試後,得到地方法院認可授予資格,統一由法院來管轄。這是臺灣總督府從制度面著手區分,促使司法代書人在專業水準與素質的提升。同時期,還有「行政代書」並存,「行政代書」是辦理請領執照、商標權登錄,乃至於申請戶口謄本等,與警察、行政體系接觸之案件。「行政代書」並不需經過考試,只要取得郡守許可,請得牌照,即可營業,並由警察管理。代書業務的各項收費,均須依據《代書業組合規約》內的標準來收取。昭和10年(1935)司法代書人改稱「司法書士」,戰後改稱為司法書記,民國58年(1969)廢除《司法書記管理辦法》;原在日治時期不動產登記業務,則由土地代書承擔。

基本資訊

  • 日期
    準確日期: 1925/09/05~1925/09/05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 地名
    製造地: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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