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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德光派下員大正4年保管林分割請願合約字

本物件為1份「保管林分割請願合約字」,簽約日期為大正4年(1915)3月20日。簽約主因為林德光(祭祀公業)派下員,繼承先祖林德光創業之八里坌堡坑仔外庄土名草仔崎假2番、21番、22番、31番、35番、43-1番、45番地,皆為官有山林地保管許可人林賜欽、林阿某。因林德光生2子,派下共計八大房,木大枝分,人口越生越多,因此派下員齊集議妥,將林德光許可之保管林鬮分立界並簽立合約。 林德光生於雍正元年(1723),卒於乾隆25年(1760),享年37歲;為林家來台祖林妹(1686-1770)長子。林氏家族在「草仔崎」開墾有成後進行「分家」,由後裔林賜欽、林賜寅與林福啟成立「祭祀公業林德光」。由目前掌握到的資料,「祭祀公業林德光」最早於明治34年(1901)的〈桃仔園廳八里坌堡坑仔外庄土地申告書〉中,以「共業 林德光」之名登記土地,並分別由林德光派下員-林賜欽和林成光派下員-林福啟擔任管理人,可作為間接證據。 林賜欽(1850-?):林家來台第六世,林德光派下二房裔孫,林伯亨(1755-1789)曾孫、林玄錫(1779-1847)之孫、林添端(1810-1857)之子;生有長子林福超。

基本資訊

  • 日期
    準確日期: 1915/03/20~1915/03/20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 地名
    製造地: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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