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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子敬臺灣省高雄市稅捐稽征處所得稅查定通知書

1.本物件為張子敬臺灣省高雄市稅捐稽征處所得稅查定通知書,為第3聯收據,正面由上至下印且書有「臺灣省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所得稅查詢通知書」、「納稅扣繳公司行號增全齒科、負責人姓名張子敬、地址三鳳中街、所得時期、應納所得稅額、總計、通知日期、限繳日期」等,且蓋紅印「臺灣銀行高雄分行代理高雄市公庫」,右方則印有滯纳處分提要;背面則印有繳稅內容、繳款提要等。 2.戰後臺灣稅收制度沿襲日治以戶稅為主的舊制,後陸續實行國民政府於大陸時期所定稅制,為解決臺灣新舊稅制繁瑣,行政長官公署於民國35年(1946)將所得稅修正為42條條文,並改採5大類:第1類營利事業所得、第2類薪給報酬所得、第3類證券存款所得、第4類財產租賃所得、第5類一時所得,另外若當年所得總額超過60萬元者,並加徵綜合所得稅。民國38年(1949)政府遷臺後,物價上漲,臺幣供不應求,政府實施幣制改革,為因應幣制改革,民國38年(1949)9月7日所得稅之起徵額及稅率也配合修改,並規定所得稅之起徵額及課稅級距,得由財政部視經濟情形及國庫需要予以隨時擬定,呈請行政院核定施行。

基本資訊

  • 日期
    準確日期: 1956/02/11~1956/02/17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 地名
    製造地: 高雄市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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