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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28年臺灣總督樺山資紀發佈臺灣人民軍事犯處分令諭示

此為明治28年(西元1895年)臺灣總督樺山資紀發佈臺灣人民軍事犯處分令諭示,形式為公文書鈔本,臺灣總督府在明治28年6月在臺灣正式設立時,並無維持治安的警察人員。人民有不法行為須由憲兵舉發,其涉及刑事者,移交陸軍局法官部的軍法會議處理。明治28年7月6日樺山資紀總督以諭告方式發布「臺灣人民軍事犯處分令」,以死刑確保其統治權,此諭示左側的發布時間上蓋有一枚四方篆體「大日本帝國臺灣總督府之印」,紙張泛黃,上有破損及破洞,字跡保存清晰完整。

基本資訊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 地名
    製造地: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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