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嘉慶3年5月蔴荳社林承微立杜賣契

1.本件藏品為嘉慶3年(1798)5月所簽立之「杜賣契」,即土地賣斷所簽訂之買賣契約。從內文中得知立約人蔴荳社林承微,分割繼承的田園計有八分耕地,包含每年應繳業戶楊陳興分下租粟1石4斗。由於經濟困難,問遍叔兄弟侄後無人承接,於是經過仲介將前述田園出賣給曾宅,時價為佛面銀130元,付銀之後有權前去掌管招佃耕作、不得阻擋。同時保證該筆田地,確實分割繼承而來,與叔兄弟侄等人無關,也無重複典當他人等情事。為避免日後反悔、恐口無憑,於是立下該「杜賣契」共三紙,本契則是這三紙契約當中的其中之一。 2.前述中的「蔴荳社」,即是今臺南市麻豆區,同屬平埔族西拉雅的傳統部落,由此可知立約人已經是漢化的原住民。至於土地坐落的「番子寮」,即現今麻豆區的麻口里。 3.有關契銀所使用的貨幣「佛面銀」,又稱為「佛銀」,源自於西班牙發行的錢幣,其後涵蓋歐洲各國的錢幣,流通於海上貿易發達的台灣與東南沿海。至於契面銀的金額,是直接使用面值上的幣額,而非換算過錢兩。 4.位在契末的署名處,其中做為見證的「知見人」胞叔啟,仲介本次買賣的「為中人」林蓋,至於代筆契約的「代書人」胞叔斌,和「知見人」胞叔啟是麻豆社的人。 5.關於契面上除了前述人士的簽名之外,並無任何官署認證的用印,又稱之為「白契」。通常是為了爭取時效、避免報官核備而曠日廢時;或是蓄意隱瞞不報、規避繳納契稅,甚或隱田以便逃漏稅賦。 6.全契原文: 立杜賣契人蔴荳社林承微。有承祖鬮分應分園壹坵。受種八分。年帶業戶楊陳興分下租粟壹 石四斗。坐落蕃仔寮社北。東至車路。西至陳家園。南至陳家宅。北至車路。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 先盡問叔兄弟侄。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將園出賣與曾宅出頭承買。三面言議。著下時價佛面銀壹佰 叁拾大員。其銀即日仝中見交訖。其園隨付與銀主前去掌。管招佃耕作收稅。永為己業。不敢阻當(擋)。保此園係 是承微鬮分物業。與叔兄弟侄無干。並無重張典掛他人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承自出頭抵當。 不干銀主之事。一賣干休。日後子孫不敢言貼贖。及洗找契尾等情。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賣契 壹紙。併上手繳連共叁紙。付執為炤。     即日仝中收過契面佛銀壹佰叁拾大員。完足再炤               為中人 林蓋 ○ 代書人 胞叔斌 ○ 嘉慶叁年伍月      日 立杜賣契人 林承微 ○               知見人 胞叔啟 ○

基本資訊

  • 日期
    推測年份(西元): 1798~1798, 年代描述: 嘉慶3年(1798)5月簽立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 座標系統
    WGS84
  • 向量空間資料
    內容指涉地點: POINT (120.221013 23.169609)
  • 地名
    製造地: 臺南市麻豆區麻口里
  • 地圖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