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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元年12月賈君 立賣地契

1.本件藏品為乾隆元年(1736)12月所簽立之「賣地契」,即土地賣斷所簽訂之買賣契約。從內文得知立約人賈君 因為使用不便之因素,將其名下的平地,賣給本族人士賈敬裔。經中間人說合的,時價訂為紋銀24兩正,當日一併交足而契約生效,為避免口說無憑而立下此約。 2.契約中雖載明東西南北的界線與範圍,但卻未言明土地所在的地點,推測該契約僅只是宗族內的交易,故而賣地的標的範圍業已周知。 3.雖然在契末記年欄出現「佳里興」三字,然而從滿漢文並列的官印「絳州府印」,以及位在契尾出現「山西等處承宣布政使司印」和「絳州府印」來看,此處的「佳里區」應與臺灣無關,具體位置尚不明。至於絳州府曾於雍正二年(1724),升格為直屬中央的「絳州直隸州」,民國成立後改隸山西省下的新絳縣。 3.有關契銀所使用的貨幣「紋銀」,是清代朝廷制定的法定貨幣,全名為「戶部庫平十足紋銀」,清制規定紋銀一兩等於制錢1000文,舉凡官方往來、繳納錢糧等,都須以紋銀為主。至於其他的銀兩,則會按照其成色好壞,而被折合計算。 4.位在契末的署名處,並無做為見證的「知見人」,但標示出「房親」賈倉裔和賈旭裔,推測可能是由輩份較高的族人,擔任本次買賣契約的見證人。至於仲介本次買賣「中人」,也都是族內的親人,包括賈連玉、賈崑礱、賈輝裔和賈諤臣等四人,其中賈諤臣兼任代筆。 5.全契原文: 立賣地契文約人賈君 。因為使用不便。今將自己村北平地壹段。南北田尔。其地東 至道。西至賈旭裔。南至賈敦倫。北至坟。四至分明。出入依舊。長柒拾陸干。南北闊拾干貳尺、拾肆干肆尺。計地 叁畝玖分玖厘。今出契賣與本族。 敬裔名下管業。同中說合。時值紋銀貳拾肆兩整。當日一併交足。並無短少。恐後無憑。立賣約為照   乾隆元年十二月 佳里興 日 立賣契人 賈君 ○         房親 賈倉裔 ○ 賈旭裔 ○ 中人 賈連玉 ○ 賈崑礱 ○ 賈輝裔 ○ 賈諤臣 代筆○      方印:絳州         府印 紅紙:村北平地一段    計地叁畝玖    分玖厘      南北昣 契尾(額) 「布字伍百九號」。(印:絳州            府印)   □□□□□□□□□為遵。 (後十八行印跡模糊、不易辨讀)   計開: 「佳里興賈曔裔、賈君 平一段」   (價銀)「弍拾肆両  柒錢弍分」。     布字「伍百玖號」  右給業戶「賈曔裔」。   乾隆四十年 月 日 官印:山西等處承宣      布政使司印

基本資訊

  • 日期
    推測年份(西元): 1736~1736, 年代描述: 乾隆元年(1736)12月簽立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 座標系統
    WGS84
  • 向量空間資料
    內容指涉地點: POINT (111.225009 35.617474)
  • 地名
    製造地: 山西省新絳縣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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