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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慶11年3月趙大魁立賣房院契

1.本件藏品為嘉慶11年(1806)3月所簽立之「賣房院契」,即房屋宅院買賣之契約。從內文得知立約者趙大魁繼承祖業的房院一座,因故以銀90兩賣給葛德祥之名下。然而從合約中僅詳述賣出宅院的範圍,包括與黏貼的「契尾」,雖未說明具體坐落的位置,但是出現「蕭壠庄」的地名,只不過字體與筆畫與契文不同,是故此三字為後人所加而與原契無關。 2.另從合約押署的官印來看,是滿漢文並列的「安邑縣」,由此可知是位於山西省的運城所轄,清代的運城改制為「解州直隸州」,安邑縣也因此直屬於京城直隸省所轄,民國成立之後廢除直隸州而改屬山西省。是故本契約所見的「蕭壠庄」,與臺南市佳里區舊名蕭壠庄無關,只是山西省安邑縣的具體位置尚無法查知。 3.位在契末的署名處,出現身兼仲介與見證的「中見人」,計有王兆恩、牛天增和趙靈昭三人;但「同母牛氏畫字銀伍兩」之用意,可能是與買賣傭金有關。 4.全契原文: 立賣房院人趙大魁。今有祖遺房院壹座。內南房伍間。東房叁間。西房叁間。 大門壹閤伍間。明磚暗石。土木相連。盡在賣數。其院東南。俱至丁玉鎮墻心為界。 西至丁玉相墻心為界。□□火巷在官。任買主行走。四至分明。立契賣於 葛德祥名下永遠為業。同中言明。面受時亻真(值)賣價銀玖拾兩。本日交足 並無短少。自賣之後。倘有親族言詞。有魁一面承當。空口難凴。立契為照。              同母牛氏畫字銀伍兩 ○ 嘉慶拾壹年叁月貳拾日     立字人 趙大魁 ○  銀係天平兌再照     蕭壠庄(後人所加、與原契無關)                  王兆恩              中見人 牛天增 在                  趙靈昭 官印:安邑    縣印    官印:安邑       縣印 契尾(額) 「布字二百三四號」。 官印:安邑    縣印   計開:「蕭壠庄」(後人所加、與原契無關)   業戶「葛德祥」買「趙大魁」坐落  湏畝、間價銀   稅銀  。     布字「弍百叁拾肆號」右給業戶   准此。   嘉慶十一年 月 日 官印:直隸等處承宣    布政使司之印 官印:安邑    縣印

基本資訊

  • 日期
    推測年份(西元): 1806~1806, 年代描述: 嘉慶11年(1806)3月簽立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 座標系統
    WGS84
  • 向量空間資料
    內容指涉地點: POINT (35.065697 111.039014)
  • 地名
    製造地: 山西省安邑縣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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