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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治10年12月佳里興保子龍廟庄林世立賣杜絕盡根園契

1.本件藏品為同治10年(1885)12月所簽立之「賣杜絕盡根園契」,即土地賣斷所簽訂之契約。從內文得知立約者是佳里興保子龍廟庄林世,分割繼承祖父向賴家購置課賦的田園,位在本庄東南勢菁仔園,每年向業戶徐光珍繳納租穀3斗正。由於缺乏資金可用、有意賣出田產,經問遍親族、無人承接之下,於是透過仲介之引介,改由本庄的林義合號出面承買,並在三面協議之後,訂定時價佛銀100大員正。付銀之後由銀主得掌管耕作、收租納糧,一經賣出之後,子孫不得追加價金與要求贖回。同時還保證該批田產,確實是分割繼承祖父之物業,也與其他房親等無關,更無重複典當他人、拖欠就租、來歷不明等情事。本約是雙方合意簽定、各無反悔,於是立下該「賣杜絕盡根園契」一紙,併帶上手契弍紙。共叁紙。 2.前述中的「佳里興保(堡)」,是清代以來至日治初期臺南市佳里區的舊名;其次「子龍廟庄」,是因主祀趙聖輔天帝君(子龍)廟而得名,即今臺南市佳里區的子龍里。至於土地坐落地「菁仔園」,是一般地方的土名,尚無法確知在子龍里的具體位置。 3.有關契銀所使用的貨幣是「陸捌評佛銀」,是指銀元與銀兩兌換的折算率為0.68的「六八佛銀」,通行於臺灣的南部地區。貨幣「佛銀」是源自於西班牙發行的錢幣,其後流通於海上貿易發達的臺灣與中國東南沿海。是故在此的契面銀金額,是直接使用面值上的幣額,而非換算過銀兩。 4.位在契末的署名處,其中做為見證的「知見人」,是立約人之妻莊氏;仲介本次買賣的「為中人」是康象,代筆合約的「代書人」則是沈義。 5.本件除了「賣杜絕盡根園契」的賣契之外,又與同治11年7月之「契尾」,透過「嘉義縣印」做為騎縫章將兩者黏合,不過兩者的時間差計有半年之久。按清制土地買賣的程序,是由民間自行立契、然後報官投稅,直到完稅之後再行核發「契尾」,在行政作業上難免會有時間的落差,往往會有數月到數年以上之久。另從「契尾」之末得知,經繳付稅銀2兩1錢9分之後,由嘉義縣衙核發「契尾」,以做為正式的土地所有權憑證。整體上賣契與契尾俱在,再加契面上押署有紅印官印,是清代土地買賣契約典藏當中較完整之紅契。 6.全契原文: 立賣杜絕盡根園契人佳里興保子龍庙庄林世等。有承祖父鬮分應份明買過賴家課園壹坵。年帶徐 光珍供谷叁斗正。坐在本庄東南勢菁仔園。東至林家園。西至林家園。南至陳林二家園。北至車路。四至堺 明。今因乏銀費用。愿將此園出賣。先盡問至親人等不肯受外。乃托中引就與本庄林義合號出首承買。 三面言議著下時價陸捌評(平)佛銀壹佰大員足正。其銀即日仝中交收足訖。其園隨即踏明堺址。交付銀主前去掌 管耕作。收成納課抵利。不敢阻擋。此園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找、言贖洗契尾。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園係 是世等承祖父明買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以及拖欠舊租併來歷交加不 明為碍。如有此情。世等自仝中見出頭抵當。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兩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 有憑。立賣杜絕盡根園契壹紙。併帶上手契弍紙。共叁紙。付執為炤。   即日仝中。收過契面佛銀壹佰大員。完足再炤。                   為中人 康象 ○                   知見人 妻莊氏 ○ 同治拾年拾弍月    日立賣杜絕盡根園契人 林世 ○                  代書人 沈義 ○ 印:驗□給票畫押   驗訖於四至籍   官印:嘉義      縣印 契尾(額) 「布字壹萬貳千叁百肆拾叁號」   官印:嘉義      縣印     計開:業戶「林義合号」買「林世園壹坵」坐落「菁仔園」價銀「柒拾叁両」納稅銀「弍兩壹錢玖分」。     布字「壹萬貳千叁百肆拾叁」號右給嘉義縣業戶「林義合号」准此。   同治拾壹年柒月 日 官印:福建省臺灣府    布政使司之印 官印:嘉義    縣印

基本資訊

  • 日期
    推測年份(西元): 1871~1872, 年代描述: 同治10年(1871)12月簽立,同治11年(1872)7月核發契尾。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 座標系統
    WGS84
  • 向量空間資料
    內容指涉地點: POINT (23.177046 120.209049)
  • 地名
    製造地: 臺南市佳里區子龍里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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