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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和13年賣渡証書

1. 本文物為昭和13年(1938)11月28日賣渡證書,其性質與土地有關,並列有保管規則、土地利用等相關事項,如同今日之定型化契約,賣渡人苗栗郡公館庄蔴萕寮三一番地吳禮恭,買主為苗栗郡公館庄蔴萕寮九三番地支張永華,立會人為吳金元,內容詳細記錄土地位置與大小,並說明土地全部賣渡,以上買賣主與立會人皆有蓋以戳章,此次賣渡金額為四十圓,文中蓋有不動產表示之章。 2. 賣渡證書為日治時期土地買賣後證明時間、土地面積…等等之交易證明文件,其也在戰後具法律效力,尤其是二戰以後的日產移轉,法院以該土地持有者所有之賣渡證書為證據,若賣渡證書內記載價金領收完畢,則法院將會承認渡賣證書上所有之產權。另外,時常會有領收證與賣渡證書記載價款不一的情形,此為當時代民間避稅的手法。 3. 有關於日治時期的土地賣渡分為私有土地賣渡以及公有土地賣渡,私有土地之賣渡以雙方所寫之交易文件為憑證,而公有土地之賣渡則須遵守當時代之法令規定,因此若為官有之原野土地則須依照獎勵糖業規則、森林原野預約賣渡規則、官有財產處理規則等來進行評估,經過州廳官署的許可,並由申請人提出賣渡許可指令以及價款領收證,才能夠辦理相關的登記。

基本資訊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 地名
    製造地: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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