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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權保存登記申請書

1. 本文物為業主權保存登記申請書,其性質與土地有關,共業者為苗栗一堡公館庄四五五二七番地鍾鳳生以及鐘桂秀、鐘增秀、鐘德秀、鐘戌生、鐘賢生,登記目的為業主保存權登記,課稅標準是價格金為一千一百四十三元,申請條項為台灣土地登記規則第五條不動產登記法第百五條第一號,其中土地紀錄街庄名為公館庄一四七八一、二、三號番地一筆,附有明治44年9月住所更正登記申請書副本,其內容記錄明治43年業主權保存申請錯誤。另外,附件的部分有明治44年9月15日登記鐘戌生、鐘賢生等之立持分杜賣根水田契字,其目的為持公買賣;以及鐘桂秀、鐘德秀、鐘增秀等之立持分杜賣根水田契字。以上兩張契字皆有在見人、代筆人等之簽名與蓋章,而金錢之事項怕口說無憑,因此留有此文書為據。 2. 臺灣民間的契約文書,格式接傳自於福建契字所使用之名稱與方式,立契內容雖繁多,但可分為不動產和人事兩大類,前者如:招婿字、買子契、賣童養媳字、賣媒字、男女婚約書…等,後者大多講述不動產權之得失、轉移原因與方法,而最常見的不動產立契有:賣契、交換字、永退耕字、退戶字、讓地字、遜讓字、付館字。除此之外尚有在人事與不動產分類外的契字,如:鬮分約字。 3. 至於契約文書的蒐集工作則是從日治時期開始,當時實行土地調查與舊慣調查,因此臺灣本島人的交易習慣被視為舊慣調查和建立土地基礎的一部分,而1901年到1919年成立的「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便以土地文書之調查為基石,將觸角延伸到風俗文化、婚姻、家族型態、原住民族等。時至現今,契書的蒐集仍然在持續,而其代表的是一個時代下台灣人之生活方式。

基本資訊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 地名
    製造地: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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