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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和10年年賦償還金員貸借契約証書

1. 本文物為昭和10年(1921)10月30日年賦償還金員貸借契約證書,債務者為張永華,其性質與金錢相關,公證第一萬一千二十二號,紀錄債務者借款八金四千圓,內容類似今日之定型化契約清楚標示抵當物與債務者相關的權責,最後紀錄債權者為株式會社日本勸業銀行,代表人是近藤有曾,銀行員為山田正勝,文件最後蓋有山田正勝與谷島勝晴之簽名,而公證人為安田藤次郎,而金錢之事項怕口說無憑,因此留有此文書為據。 2. 年賦償還金員借貸證書為日治時期向銀行借貸須簽屬之文書,是民間個人與官方的借貸紀錄,顯示台灣已經納入有組織之金融體系中。日治初期由於台灣社會尚不安定,而無法吸引日本內地之大資本家來台灣進行投資,因此殖民政府在金融上進行一連串的改造工程,其中金融機構、貨幣制度的完備為其中一環,確立台灣之金融體系後,借貸規則也隨之明確,需簽署相關證書。 3. 在銀行的整治與組合方面,以台灣銀行為重心,並發展四個子銀行,分別是儲蓄性質的台灣儲蓄銀行、專業性質之台灣商工銀行、地方發展性質的彰化銀行與海外發展性質之華南銀行。並且設有許多信用組合來彌補銀行部分功能之不足。另外,在資金組成與人事結構上,銀行服務對象主要為日本人,而信用組合主要為台灣人。

基本資訊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 地名
    製造地: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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