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大正7年借用金領收証

1. 本文物為大正7年(1918)10月14日第三九四九號借用金領收證,其性質與金錢相關,領收證人為新竹廳苗栗一堡公館庄四五七番地鐘鳳生,金額為一金一千二百元,記有株式會社日本勸業銀行御中,內容附有印鑑證明願於大正7年9月20日蓋有鍾鳳生之印章,金額借用證則記有其向株式會社台灣銀行借用一百七十八圓八十二錢,另外於土地表示的附件中賣渡人的土地位於苗栗一堡公館庄一番有一田一甲三分二厘九毛,並於相關文件最後有株式會社日本勸業銀行總裁志村源太郎,最後附有債權消滅證,而領收事項怕口說無憑,因此留有此文書為據。 2. 領收證為一種交易所使用的單據或收據,在近代會計稽核的流程中反右經紀業務或相關經紀業務的原始憑證,有明確的經濟責任與法律效力,依其來源可以分為兩類:其一為外來原始憑據,其是與外單位發生經濟往來事項時,從外單位取得的憑證;其二為自製原始憑證,也就是經濟事務發生完成後,由單位內本部門的人員完成之交易憑證。 3. 其來自清領時期,台灣農業社會使用完單、執照等來作完納租完成的憑證,演變至日治時期,不同的交易階段就有訂貨單、明細單、申請書、請求書、計算書、請款單等各式各樣的表單,隨著時間的推進,愈是經濟活絡則類似領收證的契約文書就越來越多種類,由於其具有憑據效力,因此從古至今都是不可或缺之文件。

基本資訊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 地名
    製造地:
  • 地圖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