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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正4年相續人劉阿朱領收証

1. 本文物為大正4年(1915)7月23日領收證,其性質與土地相關,契字人為中港頭社頭目蕃大租(公租)管理人(頭目)林晟珠,業主為竹南一堡東興庄劉阿二,相續人劉阿珠殿,內容詳細記錄土底的筆數與範圍,而業主劉阿二已全數繳清目前應繳土地之番大租,附註若土地有其他係拙者出頭抵當永不干業主之事,其中領收證人蓋有戳印,領收事項將怕口說無憑,因此留有此文書為據。 2. 領收證為一種交易所使用的單據或收據,在近代會計稽核的流程中反右經紀業務或相關經紀業務的原始憑證,有明確的經濟責任與法律效力,依其來源可以分為兩類:其一為外來原始憑據,其是與外單位發生經濟往來事項時,從外單位取得的憑證;其二為自製原始憑證,也就是經濟事務發生完成後,由單位內本部門的人員完成之交易憑證。 3. 其來自清領時期,台灣農業社會使用完單、執照等來作完納租完成的憑證,演變至日治時期,不同的交易階段就有訂貨單、明細單、申請書、請求書、計算書、請款單等各式各樣的表單,隨著時間的推進,愈是經濟活絡則類似領收證的契約文書就越來越多種類,由於其具有憑據效力,因此從古至今都是不可或缺之文件。

基本資訊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 地名
    製造地: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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