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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正3年指令第26793號保管林許可書

1. 本文物為大正3年(1914)9月1日指令第二六七九三號保管林許可書,其性質與土地有關,內容紀錄新竹廳竹南一保永和庄假四七七、四七九、四八○、四八一、四八三、四八五、四八七番一官有森林面積五甲五分八厘五毫一系,並列有保管規則、土地利用等六條相關事項,契約人為新竹廳竹南一堡東興庄劉阿盛、劉阿珠、劉春雲、劉阿松、劉阿海,其名之下蓋有戳印,而後寫有臺灣總督伯爵佐久間左馬太殿。 2. 荷治時期,荷蘭人為統治台灣,在台南新港地區開設語言學校,用羅馬拼音教授當地方言以傳教,是為新港文,後當時的人民受到外來統治與開發的影響,為了增進買賣雙方的信用,因此結合新港文以及漢文寫成新港文書,作為土地買賣的依據;演變至清領時期,因漢人的入侵與深根,因此新港文書逐漸轉變為成漢文為主的古契書,並以土地開發和經濟活動為基礎,發展出土地權利、人身契、物品典當與金錢胎借…等類型,主要的使用對象以漢人、平埔族、高山原住民等,透露了當時之經濟活動、土地利用、借貸關係等內容。然從清領時期到民國初年這樣的文書都持續運用在民間生活中,並因應時代轉變在契書中出現日文以及近代的白話文。 3. 至於契約文書的蒐集工作則是從日治時期開始,當時實行土地調查與舊慣調查,因此臺灣本島人的交易習慣被視為舊慣調查和建立土地基礎的一部分,而1901年到1919年成立的「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便以土地文書之調查為基石,將觸角延伸到風俗文化、婚姻、家族型態、原住民族等。時至現今,契書的蒐集仍然在持續,而其代表的是一個時代下台灣人之生活方式。

基本資訊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 地名
    製造地: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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