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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緒14年田主張水鳳丈單

1.本文物為清光緒14年(1888)6月丈單,其性質與土地稅賦相關,為臺灣布政使司所發之,此份文書內容記錄田主張水鳳所有之地坐落竹南二保隘寮鄉,是新竹縣丈報被字第三區十九、二十號至二十三、二十四號上中則田,全部有 ○甲 九四分 四○厘 ○六毫 四○絲,而文末說明其田至並賦由縣編造圖冊外合行掣給丈單,永遠官業嗣後倘有典賣應將丈單隨契流交推收過割須單。 2. 臺灣民間的契約文書,格式接傳自於福建契字所使用之名稱與方式,立契內容雖繁多,但可分為不動產和人事兩大類,前者如:招婿字、買子契、賣童養媳字、賣媒字、男女婚約書…等,後者大多講述不動產權之得失、轉移原因與方法,而最常見的不動產立契有:賣契、交換字、永退耕字、退戶字、讓地字、遜讓字、付館字。除此之外尚有在人事與不動產分類外的契字,如:鬮分約字。 3. 至於契約文書的蒐集工作則是從日治時期開始,當時實行土地調查與舊慣調查,因此臺灣本島人的交易習慣被視為舊慣調查和建立土地基礎的一部分,而1901年到1919年成立的「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便以土地文書之調查為基石,將觸角延伸到風俗文化、婚姻、家族型態、原住民族等。時至現今,契書的蒐集仍然在持續,而其代表的是一個時代下臺灣人之生活方式。

基本資訊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 地名
    製造地: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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