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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和6年辯護士大橋與四郎致施性垣催告狀

1. 本件為捐贈者舊宅收藏之家族書信,為昭和6年律師大橋與四郎代理催告人施耀謀(捐贈者叔公)寄給施性垣(捐贈者祖父)的存證信函(即「催告狀」),包括日式直式信封1個,內附2封信函,分別為1931昭和6年9月19日及同年12月25日存證信函,共計1組3件。 2. 信封郵戳日期為1931昭和6年12月25日,寄件者為臺南市花園町辯護士大橋與四郎事務所,收件人為臺南市永樂町施性垣。推測兩封存證信函應該是不同時間收到,後來放在同一個信封中。 3. 兩封存證信函內容大致相似,主要說明催告人施耀謀與被催告人施性垣為堂兄弟關係,施耀謀為施家四房施至魁之養子,因養父早逝,年幼時由二房伯施至鏗扶養,居住在施氏泉州老家。後來施至鏗過世,由年幼的施耀謀與施萬發(施至鏗養子)、施性垣三人繼承家業並分家。由於施耀謀、施萬發與施性垣年齡相差20餘歲,律師質疑繼承時只有施性垣為成年,且居住在臺灣,其餘二人當時年幼,三人如何共同辦理財產繼承?其次,他與施萬發、施性垣共同登記繼承祖父施曉祭祀公業於旗山郡燕巢庄、岡山郡左營庄共計28筆田產,時由施性垣管理,請問相關收益、收支明細、保管方法?第三,施耀謀依鬮分分得施至魁名下鳳山郡仁武庄、岡山郡楠梓庄之26筆田產,於1923大正12年間被施性垣登記所有,詢問其原由、相關土地收益、收支明細及保管方式。施耀謀因已達法定成年,擬自理財產,特委請律師大橋與日郎書寫存證信函寄予施性垣,要求施性垣儘速答覆此三疑問。 4. 臺灣於日治時期郵局已開辦存證信函業務(即「內容證明」),信函有固定的格式,內容可以用日文假名、漢字或圖畫書寫,但限使用掛號或雙掛號寄送,收件人在收到信函時會有紀錄,以免日後對方反口說沒有收到,滋生糾紛。存證信函的主要功能為「告知」,為民間兩造發生爭議走向法院訴訟前,以存證信函方式向對方表達自我的主張,希望對方出面協調。由於郵局存有信函的副本,若日後要進行法院訴訟,也可作為對簿公堂時的證據。

基本資訊

  • 日期
    準確日期: 1931/09/19~1931/12/25, 推測年份(西元): 1931~1931, 年代描述: 1931昭和6年9月19日至12月25日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 地名
    製造地: 高雄、臺南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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