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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光7年岸裡社番女婦六伊加己磧底典現租銀字

本件屬於岸裡社潘家文書其中一件,為道光7年(1827)2月,岸裡社番女婦六伊加己將以開發好,座落在溪州大楠田的土地,交給詹氏的兒子陳意謀耕作。此田年收租谷70石又抽19孔5、田主的伙食谷6石正又抽19孔5、58石租谷。今因田主乏銀度日,向陳意謀收取典現租銀280員。以上所借租銀的利息,以所需納的租谷典押抵銷,利息計算從道光7年(1827)春起,到道光24年(1844)冬止,共18年。又向陳意謀收取開發田地費用的磧底無利銀350員正,此款項不須付利息。18年滿期後,田主如能返還開發田地費用的磧底無利銀350員與典現租銀280員,則將田地返還田主。日後田主又因缺銀用,向詹氏的兒子陳意謀又借佛銀40大員,將照社規補貼利息清償。在場見證人岸東社甲首潘文元。此約後註明道光23年(1843)9月28日,此約內的銀項另立在新約內。 此件背後無托裱,契左上方及摺痕處有多處破損,但無損於契字內文字,仍可清楚辨識解讀。本件蓋有「岸東社甲首潘文元記」1人,共9印,印內容透露的訊息,值得進一步研究解讀。此磧底典現租銀字內有多種租谷單位,可研究當時的租谷情形和經濟裝狀況,也可了解當時中部地區土地典現、收磧底銀的情形,並可進一步探討當時番漢土地典現的合理性,此契約極具珍稀性。

基本資訊

  • 日期
    推測年份(西元): 1827, 年代描述: 道光7年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 地名
    製造地: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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