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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治10年(1871年)吳振秀執照

此物件為開墾執照,租佃戶為吳振秀,需繳貳石七斗予以業主,此執照時間為同治10年10月。 清領時期,中國東南沿海人民大量移入台灣開發,清朝政府取消鄭氏時期的官田及王田制,鼓勵地方官員招募民間開墾,確立私有墾田制,有能力者,或一人或數人,向政府申請開墾執照,成為「業主」,取得土地後,再招募佃農數戶來開墾,若佃農自行斥資開墾田地,可取得永佃權,這些取得永佃權者可自行管理這些土地,往往會再招募數個佃農來耕種,遂形成了政府、業主(大租戶)、永佃主(小租戶)、佃農的四層關係,到了清中葉以後,大租戶不再有管理土地的實際權力,僅能坐收租金,實際有權管理土地者乃是小租戶,這樣導致了土地權混淆的問題,常有一田二主甚至多主的情形發生。

基本資訊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 地名
    製造地: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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