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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永耕賣盡根契頭與契尾

本文物由契頭及契尾組成。契頭記載著林景兄弟因乏銀,於光緒12年(1886年)將其向水裡社繳交番大租的土地,賣給山腳庄的林元龍。在契約左邊的則是契尾,為臺中縣於明治34年(1901年)3月5日所發的契尾,其稅金為2元85錢,其契尾上方寫有「大日本帝國政府」的字樣,在其臺中縣三字處,也蓋有其關防章。 在清代,民間對於土地、房產等買賣都需向政府繳稅,以簽訂的賣契向政府納稅,繳交契稅,而政府發放賣契證明一式兩份,交由政府及買主收執,但因黏於契約紙上,被稱為契尾。因附有契尾,代表經過官方認證,蓋有紅色官方印信,因此有契尾的文書,又稱為紅契,但其契稅重,少有人進行登記,而未繳稅給官方取得契尾者,又稱為白契。

基本資訊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 地名
    製造地: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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