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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收証書

此份文物為日治時期的文物,是一張長方形泛黃的紙張,保存狀態良好,為官府所頒發的證書。上面寫著「第一一九二號,明治三十四年度台灣總督府歲入,曾文彪納,新竹廳(劃掉台北縣),一金拾貳円也,但契稅,右領收候也,明治三十四年十二月四日,新竹支金庫。」還蓋有新竹支金庫的印鑑。地方稅財源徵收法源為明治31年(1898)律令第17號「台灣地方稅規則」,在總督府支出項目上被稱為「地方費」。台灣地方稅規則的稅收項目有「地租附加稅」、「家稅」、「營業稅」與「雜種稅」等四種項目‧除了本稅以外,地方費尚有來自總督府特別會計的補助金。在支出方面,台灣地方稅規第六條將地方稅的用途明訂在十種項目。金庫指的是當時候的銀行。

基本資訊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 地名
    製造地: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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