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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33年11月29日曾文彪地方稅家稅領收證

此份文物為日治時期的文物,是一張長方形泛黃的紙張,保存狀態良好,為官府所頒發的證書。上面寫著「領收證書,第九一號,明治卅三年度臺灣地方稅,曾文彪,地方稅家稅家稅,後半期分,一金貳円四拾事也,右領收候也,新竹辨務署長,臺北縣辨務署長里見義正,明治三十三年十一月廿九日。」上面還有臺北縣官府的印鑑。 地方稅財源徵收法源為明治31年(1898)律令第17號「臺灣地方稅規則」,在總督府支出項目上被稱為「地方費」。臺灣地方稅規則的稅收項目有「地租附加稅」、「家稅」、「營業稅」與「雜種稅」等四種項目‧除了本稅以外,地方費尚有來自總督府特別會計的補助金。在支出方面,臺灣地方稅規第六條將地方稅的用途明訂在十種項目。

基本資訊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 地名
    製造地: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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