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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緒24年4月小租戶曾永賢、曾文彩完稅執照

此份文物為清領時期的文物,是一張長方形泛黃的紙張,狀態上有些破損,部分文字不太清楚,應為官府所頒發的執照。上面寫著「執照,如有數銀,名姓塗改,增添及錯,完重完該,納戶於兩,日內稟請,更正毋得,延隱自悞。新竹縣正堂范,北一,大肚庄小租戶曾永賢、曾文彩,即完納光緒貳拾年分,上忙平餘、正耗、補水銀玖錢柒分肆厘參毛,帶捐城工銀O分,共銀OOO兩,光緒貳拾年四月日給下田分,縣正堂擊字第八十九號。」字的顏色可分為三種有藍、黑、紅,並於上執照上面蓋有官印。小租是與大租相對的名稱,臺灣土地有一田二主的現象,即是同一土地有墾戶(業主)向佃戶收取租穀,亦有佃戶向現耕佃人收取租穀,墾戶所收取者為大租,佃戶收取者為小租。小租額每甲高達5、60石者。執照有名詞與動詞兩種用法。當動詞時,是收取單據並存為證明。當名詞時有廣狹二義,廣義的執照是大租戶像小租戶收取大租時給付的執照,類似收據。狹義的執照,是官府給的權利證明,例如墾照、墾單、諭單均稱為執照,又例如土地原始契字遺失時,發給之替代證明文件,亦稱為執照。

基本資訊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 地名
    製造地: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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