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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緒15年竹北一堡曾永貴完稅執照

此份文物為清領時期的文物,是一張長方形泛黃的紙張,狀態上有些破損,部分文字不清楚,應為官府所頒發的執照。上面寫著「執照,臺北府新竹縣正堂方,北一保燥樹排庄業戶曾永貴下則田。「燥樹排庄」約今新竹竹東鎮瑞峰里一代。甲六分六厘四毫,第二萬二千四百四十五,六單全年應完納,錢糧各項銀一兩三錢八分四毛七上八忽五微,收第,次完。光緒拾肆年分錢糧。隨收加壹補水銀五毛一大忽二微八纖四玖八塵,壹五平賒銀七毛七一忽四微二纖七玖二塵,連前共計光銀合重,光緒十五年三月,給大字第五百零五號。」執照有名詞與動詞兩種用法。當動詞時,是收取單據並存為證明。當名詞時有廣狹二義,廣義的執照是大租戶像小租戶收取大租時給付的執照,類似收據。狹義的執照,是官府給的權利證明,例如墾照、墾單、諭單均稱為執照,又例如土地原始契字遺失時,發給之替代證明文件,亦稱為執照。正堂為清代地方衙門的正職官員,相對於同知、縣丞等左貳官而言。官員中總督、知府、知縣等,均可稱為正堂,如府正堂、縣正堂。

基本資訊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 地名
    製造地: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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