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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37年曾志省立担當交回契卷字

文件〈立担當交回契卷字」,明治37年(1904)日期不明,立書人曾志省因下無子嗣曾將其下王爺坑口一地安按債他人30大元,即日由曾文彪出面以30大元贖回該契卷,避免口恐無憑,故立此担當證明契卷交回,代筆人曾娘開。在清代契約文書是維繫社會關係的重要憑據,文書效力包含隸屬關係、生活救濟、權益責任等。而清代契約內容實際上屬不去現代法律效力,但在倚靠時間、習俗與社會共識下,逐漸形成一套專屬於民間社會的法律原則與管理機制。日治時期以前,政府沒有完整與有效的地籍資訊,因此提供具有公信力的證明。但到了日治,殖民政府便參考過去清代民間所留存下來的契約文書來判別土地權利關係,為土地管理制度的建立打下重要基礎。而當地籍制度完成後契約採取,土地契約文書存在與證明效力逐漸消失,被登記制度所取代。

基本資訊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 地名
    製造地: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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