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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阿應立承購耕水田字

此文物為范阿應向曾娘金兄弟購買田地並協定每年應納租金額而立的契約,契約上並沒有印章,有些部分的紙張有些微剝落。 清府治臺期間,官方並未建立嚴格的土地登記制度,因此土地買賣契約就是土地的所有權憑證。土地每易手一次,賣方就需將上一手買賣的契約交給新的買方持有,所以土地買賣契約有「上手契」與「下手契」,兩者有主件、附件的關係。然而,買賣雙方的地位並不對等。簽訂契約之前,買賣雙方就各自的權力、責任與規範達成協議,找來代筆人依雙方協議擬定契約,買主的名字僅於契約中以出資者的名義出現,文末則由賣方簽名或畫押。

基本資訊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 地名
    製造地: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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