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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州揮發油券

1.本物件為高雄州的揮發油券。材質為紙類,共2張,還有1張說明書。揮發油券寫著高雄州18リットル一罐(噸),券面上蓋有「高雄警察署印」篆體字樣的方印。說明書寫著:本券各州廳通用,若沒有發出警署或郡的印章則無效。利用這張券換到揮發油之後,必須立刻寫上販賣廠商和油品取得日期。 2.1937年中日戰爭爆發,日本當局在擴大軍需以及美國原油、石油製品輸入停滯的雙重壓力下,為更進一步的掌控油品類的調配,而於1938年3月7日公告實施「揮發油及重油販賣取締規則」。又於4月25日實施「揮發油及酒精混用法規關係法規」;5月2日,發布第二次石油消費規制,要求臺灣民眾購買揮發油、煤油、輕油以及重油時,需要使用購買券等相關規定。在配給數量上,是以貨物流動計畫、數量及現有油品庫存為依據,再依實際需求的緩急,採取種點配發購買券兌換。

基本資訊

  • 日期
    推測年份(西元): 1938~1945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 座標系統
    WGS84
  • 向量空間資料
    創作地點/製造地點: POINT (120.273869 22.622145)
  • 地名
    製造地: 高雄市湊町1丁目高雄警察署(今高雄市臨海二路18號)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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