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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37年張春、張福仝立鬮書合約字

此鬮書為張家春記、福記兄弟於明治37年(西元1904年)時平分家產所記,秉筆人為張淵,在場分發公親人為許福生。 「鬮書」即分產契約書,又稱「分鬮書」、「鬮分書」。 傳統民間進行鬮分前,必須根據現有的財產先做等值的分配,將每一分數逐一編號寫在籤條上,由各房推派代表在族長、公親或者相關人士的見證下,於公廳祖先牌位或者神案前抽籤,再請代筆人把拈鬮(抽籤)結果,以白紙黑字寫成一式多分的契約。

基本資訊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 地名
    製造地: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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