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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治8年林國、陳允、吳巫契尾

此契尾為同治8年(西元1869年)訂立,保存情況不佳,字體模糊,僅可辨識出為林國、陳允、吳巫等人向某人購買土地,應納稅額為2兩8錢9分8厘。 「契尾」即買賣雙方於確定交易成交後向官方申報,由官方依據契稅規則收取契稅,並核發契尾作為已繳契稅憑證。在清代,地主納稅後,政府會將布政使司所發的「繳完稅的收據」黏貼權狀末端,故稱契尾。 此外,由於地主向官府登錄契字過程耗費時日,且須繳交契約稅金,業主多私下進行訂約程序,這樣就不會有契尾的產生。

基本資訊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 地名
    製造地: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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