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為銅鑼灣等庄紳士吳湯興、賴廷彰、聯甲局董劉敬倫及各庄旗首約首等人簽訂之聯甲局聯約字,內容有規條19條,針對聯甲局任務,對盜賊處置方式等進行約定。同款式約字有14紙,由各庄各執為照。簽約者有局紳、局董、舖戶、佃戶,還有各庄的旗首約首。並蓋有苗栗縣正堂沈(沈茂蔭)給銅鑼灣等庄聯甲局董事劉敬倫戳記戳記。最後年月日之後,有「仝立聯約九湖庄、加冬崀、出手坑共執丑字第貳號」字樣。其餘各庄約首旗首部分都有所執約字的編號,因此此應該為「九湖庄、加冬崀、出手坑」所存之約字。此類約字比起其他契約文書較為罕見,且為3年後抗日義軍首領吳湯興參與之聯甲局之證據,顯示其於1895年抗日前即已參與地方治安事務。原寄藏編號為T2011.002.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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