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國49年(1960)4月4日中央社兒童節新聞照,是一張橫幅黑白照片,照片主題為幼稚園或小學為慶祝兒童節舉辦活動的團體紀念照。團體照的背面蓋印一長方形印章,印章內有雙排文字,第一排文字為「中央社新聞圖片 C N A PHOTO」,第二排文字為「日期DATE 49.4.4」,由日期與照片內容可推測為兒童節報導之新聞照。照片中約有7排人物,畫面前5排為孩童,孩童們看向鏡頭,舉起手中的洋娃娃、汽車、玩偶等玩具;後2排的幼稚園或小學教師、家長身穿正裝,有的看向鏡頭微笑,有的相互交談。畫面首排的孩童皆身穿特別服裝並特別梳化,如畫眉毛、塗口紅、頭戴小圓帽,穿著襟緣裝飾亮片的背心、裙擺裝飾亮面條紋的長裙等等,推測是為慶祝兒童節準備表演節目的孩童。 2.臺灣的兒童節訂於每年的4月4日,為民國20年(1931)時任行政院院長的孔祥熙訂定。民國20年(1931)3月7日,位於上海的中華慈幼協會提案、上海市政府轉呈至國民政府,同年4月內政部與教育部核定,教育部並在8月頒布「兒童節紀念辦法」,此後訂定了每年4月4日為兒童節。最初公布的兒童節紀念辦法明文規定各小學、幼稚園應該在兒童節舉辦內容為本國革命先烈、古代偉人兒時軼事(闡明忠孝仁愛信義和平之道德為主)或世界科學家、發明家兒時生活的演講;表演親子之愛的戲劇或遊戲,以啟發兒童愛國、愛家庭的心理;贈送兒童節紀念品;舉辦兒童運動會、懇親會、藝文活動展覽會;選舉模範兒童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