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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放領耕地現金地價繳納聯單收據

民國42年7月31日~民國45年8月9日承領農戶唐文臺灣省放領耕地現金地價繳納聯單收據。 放領耕地現金地價繳納辦法,於民國42年9月26日臺灣省政府四十二府財字第86244號令公布 ,43年5月26日臺灣省政府四十三府秘法字第51407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21條。 其中第四條、第十二條 規定現金折繳的方式。 第四條 放領耕地地價旱地目及附帶放領之定著物暨其基地,按甘藷時價折繳現金,田地目繳納稻穀實物。但單季田、看天田固定不種稻穀之年期,按稻穀時價折繳現金,輪作田(包括特殊田)全部按稻穀時價折繳現金。 第十二條 以現金繳納地價者(以下簡稱現金地價)其繳納手續如左: 一、當地臺灣土地銀行填製現金地價繳納聯單全份,第一聯通知書分發 領戶,第二聯收據備經收之用。另按鄉鎮編造應收明細表一式二份 ,一份送當地縣市(局)政府,一份存查。 二、領戶持通知書繳納地價時,當地臺灣土地銀行或其指定經收機構, 應即於聯單各聯分別註明收款日期及核蓋收款印蓋,第一聯收回存 查,第二聯交領戶執行。 三、當地臺灣土地銀行或其指定經收機構收起之地價,應填製現金地價 收起半旬報表一式二份,一份存查,一份附聯單第一聯裝訂(如係 臺灣土地銀行指定經收機構代收者,應加造一份存查)。 四、當地臺灣土地銀行根據現金地價收起半旬報表,按旬編製現金地價 收起旬報表一式四份,一份存查,一份送當地縣市(局)政府,二 份報臺灣土地銀行總行(臺灣土地銀行總行抽存一份,一份轉送地 政局)。 五、臺灣土地銀行總行每月彙集各地分、支行、處送來之現金地價收起 旬報表後,應編製月報表一式三份,一份存查,餘二份分送財政廳 及地政局。

基本資訊

  • 日期
    準確日期: 1953/07/31~1956/08/09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 地名
    製造地: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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