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大埤鄉公所給唐文地租繳款收據

民國41年8月31日~民國43年12月18日大埤鄉給唐文地租繳款收據。 土地稅,是田賦、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三者之通稱。三者均為財產稅。田賦與地價稅是以擁有土地為課稅基礎,未規定地價或已規定地價,但仍供農業使用的土地(主要為鄉村土地),課徵田賦;已規定地價的土地(主要為都市土地),課徵地價稅。土地增值稅是對土地移轉時之增值(售價大於成本之差額)為課徵基礎。田賦所稱供農業使用之土地,是指農作、森林、畜牧,及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房屋、曝場、排水等用途。納稅義務人為土地所有人,設有典權者為典權人。田賦之繳納,原則上是以稻穀或小麥等實物為之。除不生產此等作物之土地外,不得以現金繳納,亦不得以其他實物繳納。「田賦徵實」是我國田賦的一大特色。田賦之課徵標準是「賦元」。不同地目的不同等則,每單位土地面積的「賦元」各不相同,代表土地可能收穫之多寡,如地目為「田賦」的土地:一等則者,每公頃五○‧五二賦元;二十六等則者,每公頃僅一‧二四賦元。田賦徵實之數量,應徵收稻穀之土地,每賦元徵收稻穀二十七公斤;應徵收小麥之土地,每賦元徵收小麥二十五公斤。不過,日前實際上均是徵收稻穀,不產稻穀之土地,折收代金;且每賦元只徵收稻穀十三公斤,遠較稅法所定之二十七公斤為少。田賦徵收時間,每年分上下兩期。由稅捐稽徵機關填發通知單,寄納稅人以憑繳納。 35年4月29日修正公布土地法及土地法施行法。43年繼農地改革之後,在臺灣省實施都市土地改革,行政院特擬訂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於43年8月26日由 總統令公布施行,同年9月7日行政院發布命令,以臺灣省為該條例之施行區域。該條例主要內容係實行「規定地價」、「照價徵稅」、「照價收買」、「漲價歸公」,將當時土地法關於規定地價、及徵收地價稅與土地增值稅之規定修正納入規範,至該條例未規定者,仍適用土地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基本資訊

  • 日期
    準確日期: 1952/08/31~1954/12/20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 地名
    製造地:
  • 地圖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