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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文各期田賦折征代金收據單

民國37~45年業戶唐文各期田賦折征代金收據單。田賦徵收規定如下: 一、每年度田賦限於1個月內完清逾期不納者應予處分如下:(1)滯納處罰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2)傳追;(3)提取收益抵償;(4)拍賣欠賦田產抵償。 二、田賦折征代金收據單為完納實物之根據,業戶應請妥慎收存,倘有遺失應呈經征機關另填核算單並須照章繳納手續費。 三、送達此單不取分文,交納田賦時另給收據為憑。 本通知書如有數字塗改情事,業戶應於納糧前向主管經征、經收機關申請改發。 另參照第三十六條(田賦折徵代金標準及隨賦徵購實物價格之規定) 田賦徵收實物之賦率及隨賦徵購實物標準,由行政院公告之。 田賦折徵代金標準及隨賦徵購實物價格規定如左: 一、田地目以外各地目按土地賦籍冊所載之年賦額及依前項賦率徵收稻 穀數量,按各縣(市)當地田賦開徵前第二十日至第十六日共五日 期間,各主要生產鄉、鎮、市(區)當期生產之在來種稻穀平均市 價折徵代金。臺灣省澎湖縣田賦折徵代金標準比照該省臺南縣第一 期公告之折徵代金價格折徵。 二、隨賦徵購稻穀價格,以各縣(市)當期田賦開徵前第二十日至第十 六日共五日期間,各主要生產鄉、鎮、市(區)當期生產之蓬萊種 稻穀平均市價與在來種稻穀平均市價為準,報由各縣(市)議會與 縣(市)政府有關單位組織之隨賦徵購稻穀價格評價委員會於當期 田賦開徵前第十四日分別訂定之,其標準應優於市價。 三、前二款之稻穀市價,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會同當地縣(市)政府、 議會、農會及米穀商業同業公會調查之。 四、隨賦徵購稻穀價格由評價委員會評定後,三日內送請行政院農業委 員會公告實施。折徵代金標準,由縣(市)政府於稻穀市價調查完 畢次日公告實施。 五、直轄市之折徵代金標準及隨賦徵購稻穀價格,應比照毗鄰之縣份當 期公告之價格辦理。田地目土地、稻穀生產量較少及稻穀市價調查 期間經常未有實際交易之稻穀市價可供調查之縣(市),其折徵代 金標準及隨賦徵購稻穀價格,應比照毗鄰縣份當期公告之價格辦理 。 六、稻穀市價調查及資料通報等有關作業事項,依各縣(市)政府之規 定。

基本資訊

  • 日期
    準確日期: 1949/01/01~1956/12/30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 地名
    製造地: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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