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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大埤鄉辦理實施耕者有其田放領耕地所有權狀換發通知書

民國42年10月1日大埤鄉長謝芳慶給唐文雲林縣大埤鄉辦理實施耕者有其田放領耕地所有權狀換發通知書。此文件為實施耕者有其田田地放領最後一個程序即發放土地所有權狀。民國49年3月19、20日致唐文私有耕地複查通知書(字第103號),公地放領政策的重要證據。 依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放領耕地之程序: 一、縣(市) 政府查明應行放領耕地之現耕農民編造放領清冊。 二、放領清冊經鄉 (鎮)(縣轄市)(區)耕地租佃委員會審議報請縣(市)耕地租佃 委員會審定後由縣(市)政府予以公告公告期間為三十日。 三、耕地承 領人及利害關係人認為放領有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申請更正。 四、耕 地承領人應於公告期滿確定放領之日起於二十日內提出承領申請由縣(市)政府審定後通知承領人限期辦理承領手續繳清第一期地價。 五、 耕地承領人不按前款之規定辦理者為放棄承領。

基本資訊

  • 日期
    準確日期: 1953/10/01~1953/10/01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 地名
    製造地: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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