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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文等與大日本製糖株式會社締結土地小作契約書

昭和11年8月25日唐文等與大日本製糖株式會社締結土地小作契約書,以大日本製糖株式會社的定型契約書寫應該是該糖廠的原料採集區內,由唐文、劉章共同署名,田地位於斗六郡大埤庄田子林,地號40、123,面積1甲4厘5毫2絲,條約明訂甘蔗、水稻輪作次序--昭和12、13年期糊仔甘蔗;13、14年期株出;15、16年期糊仔甘蔗;16、17年期株出,其中糊仔甘蔗是指在輪作制度中,通常是一期新植,接著二期或三期宿根,再一期或二期水稻,然後又回到新植。而在末期水稻未收穫前,把新植甘蔗種植在水稻株間糊狀泥土中,稱為糊仔甘蔗。它的優點是既不影響水稻生長,又可使後作甘蔗提早種植,還可節省整地築畦等作業費用。和第一期水稻間作的,稱為第一期糊仔甘蔗,也叫做春植糊仔甘蔗。和第二期水稻間作的,稱為第二期糊仔甘蔗,也叫做秋植糊仔甘蔗。 稻作期間佃租以在來種稻穀2850斤時價換算金換算;蔗作期間生產總值控除生產費用外即折抵蔗作佃租。

基本資訊

  • 日期
    準確日期: 1936/08/25~1936/08/25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 地名
    製造地: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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