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為中華民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國際機場出境旅客機場服務費收執聯,白底紙印刷綠色圖文,內文為中英文對照「中華民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國際機場出境旅客機場服務費 新臺幣:壹佰伍拾元NT$150.00 (請保留以備查驗) Received the sum of New Taiwan Dollars one hundred and fifty against the Passenger Service Charge (Retain and show on demand)No. 04292334」。 2. 本張收執聯原夾於黃則修先生赴日簽證文書當中,推測為1970年代赴日進行新聞彩色印刷術技術交流時所留存。 3. 機場服務費又稱機場稅,為依據根據交通部民國69(1980)年訂定之「發展觀光條例」第38條及「出境航空旅客機場服務費收費及作業辦法」徵收,以使用者付費為原則收取,主要用於機場設施更新及發展,並促進觀光產業發展。早期收費為100元,其後陸續調整至150、200及300元,需由旅客自行於機場服務臺繳納,其票證早期無標示年份,後期有標示年份(300元面額者)。目前所知100-200元之機場服務費收取年代已不可考,300元之機場服務費於民國76(1987)年訂定,民國88(1999)年4月後交通部民航局改為隨機票徵收,因此省去旅客不少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