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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慶15年9月陳林氏賣園予林元美之契尾

本張契尾為嘉慶15年9月,由嘉義縣發出,以作為土地交易之制式明證。土地交易者為陳林氏(賣方)與林元美(買方)。金額110兩9錢6分。上蓋有三方滿漢文「嘉義縣印」及一方滿漢文「福建等處承宣布政使司之印」。另有三個半方騎縫印。紙張材質相對乾隆年間者,較為輕薄。

基本資訊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 地名
    製造地: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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