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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和6年臺北地方法院單獨部支拂命令

本件為昭和6年(1931)7月29日,臺北地方法院單獨部法官金子保次郎,判決海山郡鶯歌庄陳靟需對同街庄之張順錦進行付款,金額為4圓10錢。另,本次法院督促手續費用為3圓70錢,法院書記為有富岩造。

基本資訊

  • 日期
    準確日期: 1931/07/29~1931/07/29, 年代描述: 昭和6年7月29日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 地名
    製造地: 臺北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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